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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违法事实:经查,设备使用地点为雅居乐滨江国际二期23号梯,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。当事人于2021年11月30日申请停用该电梯,该电梯处于停用状态且停用后未进行检验。经查当事人监控,上述电梯未经检验仍在使用。2024年12月3日,湖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涉案电梯进行定期检验,并于2024年12月6日出具检验结论为合格的《曳引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定期检验报告》(编号:DDD202423563)。
行政处罚内容: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(壹万元整),上缴国库。
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: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,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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